商标与诋毁条款
发布于 2018年04月09日上午 11:34

商标能让消费者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由于消费者认为来源相同的产品或服务是一致的,商标能让消费者在相互竞争的产品与服务中作出明智的选择。而且,为了确保消费者可以根据商标作出自己的选择,商标法禁止竞争者利用商标混淆顾客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认识。

 

虽然商标注册可以带来极大的好处,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兰哈姆法》第15卷第1052节(a)第二条(a)拒绝“含有诋毁、轻蔑现仍在世或已故之个人或诋毁、轻蔑制度、信仰、国家象征或使人对之有不实联想或损其名誉之文字或图形”的商标注册。该条款通常被称为“诋毁条款”,可以用于撤销注册商标(如2014年美国足球联盟华盛顿红皮队的六个注册商标被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撤销。见Amanda Blackhorse等人诉Pro-Football, Inc.案, 111 USPQ2d 1080(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2014年)。

 

但是,最近在某亚美舞曲摇滚乐队试图为其有争议性名称“the Slants”注册商标一案中,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上诉庭认为诋毁条款违反了宪法的言论自由条款。见In re Simon Shiao Tam案, 808 F.3d 1321 (联邦巡回法院,2016年)(联席审理)(“依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则的基石:个人言论不可以因其表达了冒犯的思想而遭到处罚。”)

 

最近,最高法院肯定了联邦巡回法院上诉庭的判决,认为虽然诋毁条款公平禁止所有群体的诋毁,但实际上是构成了观点歧视。Alito法官写道:“(虽然)诋毁条款适用于标识中含对民主党员与共和党员、资产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及所有潜在问题上的各方支持者的谴责,也拒绝对于任何集团的相当比例成员具有冒犯性的任何标识予以注册。但在某种意义上,诋毁条款就构成了观点歧视:带来冒犯本身就是一种观点。”见Matal诉Tam ("Tam")案, 582 U.S. ___ , No. 15-1293, 判决简报(2017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导致大批对于此类含冒犯性的商标注册。而且之前某些被诋毁条款拒绝的申请人可能会重新提交商标申请,包括所有含冒犯性或诋毁性的文字、名称及标志的商标。

 

对于《兰哈姆法》的有关条款规定禁止注册含有“不道德的、欺骗的或毁谤性的文字或图形”的标识,TAM一案也导致出现了对该条例的合宪性异议。按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该条款可能会被废除。根据由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中演绎出的“不明确即无效原则”,该条款可能还会受到质疑。

 

请注意:本文仅供资料用途,不是法律意见。如您对实际情况有所疑问,请联系资深律师。

 

(译/ 陈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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