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缔结的国际条约在实际中的运用
发布于 2018年05月11日下午 05:42

序言

 

亲爱的读者:

 

安与恩事务所是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美国,于1885年在加利福利亚州成立。我们在中国拥有40多年的业务经验,同时在蒙古也有超过20年的业务经验。我们在蒙古国内外的执业领域广泛,包括采矿业、知识产权法律(如商标、专利和版权的注册与保护)、税法(一般国内和国际税法)、蒙古和国际的诉讼与仲裁、直接外商投资、银行法与结构化跨国贷款、合并与收购、衍生品合约、证券法、房地产和其它财产的法律、上述各方面的尽职调查及合同工作、首次和再次公开募股与国内外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其他证券交易的处理,以及蒙古子公司的成立及其特许经营权。

 

而且,我们拥有不同背景的客户,包括来自有影响力的(政府与非政府)国际组织、私营银行与保险公司、主流媒体公司、国内外采矿公司(包括独资子公司)、电信与媒体公司,以及建筑设备制造商与世界最大的软饮料生产商。

 

这篇关于蒙古法律的简讯便于您了解蒙古法律变化的最新动态。如需了解其他领域的资讯,请告知我们。

 

此致,

 

安与恩事务所

乌兰巴托办事处

 

 

 

蒙古缔结的国际条约实际中的运用

1. 概述

 

根据《蒙古宪法》,蒙古缔结的国际条约在法律予以实施、承认或载入后即可作为国内法规生效。蒙古不遵守任何与其宪法相冲突的国际条约或其他文书。蒙古缔结的国际条约是指与国际法相关的双边或多边的书面协议,确定蒙古、蒙古国家大呼拉尔、蒙古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以及国际组织的相互权利与义务。1蒙古应履行和完成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签订国际条约后,国际条约应为蒙古法规的一部分。

 

根据《最高法院第2号决议》 (2008),蒙古缔结的所有国际条约在蒙古境内应遵循以下条件:

 

与国际条约的执行相关的法律和其他成文法案的修改和修正不是强制的。

 

国际条约不能与蒙古宪法相冲突。

 

应在官方公报,即《Turiin Medeelel》上公布国际条约。

 

2. 蒙古缔结的国际条约的实施与监督

 

外交部应在网页上公布国际条约的生效时间。2在国际条约所涉及范围内的蒙古部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确保履行蒙古方的义务。3

 

根据《蒙古国际条约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外交部应当监督和报告国际条约的实施情况,并在必要时向国家大呼拉尔或政府部门提交报告。另外,根据《蒙古国际条约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政府应该监督和组织国际条约的实施。上述两个条款过于宽泛,没有明确具体说明政府和外交部在监督国际条约实施时的义务,由此两者在监督条约的执行时产生了不确定性和障碍。

 

在国际条约所涉及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应当监督其他国际条约缔约方是否执行国际条约,以及他们如何在国际条约规定下确保蒙古方的权利。而且,上述国家机关应当要求国际条约的其他缔约方执行国际条约,或者应当向国家大呼拉尔或政府部门提交提案以申请撤销或废除其他缔约方不执行的国际条约。4

 

3. 蒙古缔结的国际条约的执行情况报告

 

如果蒙古要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履行拟定其特定国际条约执行情况报告的义务,在国际条约所涉及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拟定报告并把报告翻译成规定的语言。5

 

政府部门应当在会议上讨论上述报告并作出进一步的指令,要求外交部把指令送达相关的国家机关。

 

4. 蒙古缔结的国际条约在实际中的运用

 

虽然蒙古有相关的法律和决议让蒙古缔结的国际条约得以执行并在实际中运用,但是蒙古国家法律研究所最近的研究论文表明法院在解决争议时不采用国际条约。根据上述研究论文,1992年--2014年间,在蒙古宪法法院共作出的191项司法裁决中,只有20项裁决采用和引用了蒙古国际条约。蒙古宪法法院收到来自市民的投诉中有37条提到蒙古国际条约。2013年,蒙古民事法院共作出了26406项司法裁决。其中,在关于家庭离婚的2123项司法裁决中,只有19项裁决提及国际条约中的《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另外,与儿童补助相关的787项司法裁决中,只有6项提及《儿童权利公约》。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29日间,蒙古民事法院作出了13140项司法裁决,其中与家庭离婚相关的67项司法裁决,仅有6项裁决稍微提及《儿童权利公约》。同样在与儿童补助相关的68项司法裁决中,仅有4项裁决稍有提及《儿童权利公约》。6总的来说,从2013年至2014年8月,蒙古民事法院在解决关于家庭离婚与儿童补助的争议中,仅简略采用了一条国际条约,即《儿童权利公约》。这意味着蒙古缔结的国际条约中的其他规定并未得到法院的有效利用。

 

5. 国际条约的公布

 

根据《蒙古国际条约法》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国家中央对外关系行政机关(外交部)应当在某一年度到第二年的6月1日以前公布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大呼拉尔批准的国际条约应当在官方公报《Turiin Medeelel》上公布。7另一方面,依据公布政府决议的规定,政府部门批准的国际条约应当作为类似政府决议公布。8

 

根据《最高法院决议》,公布在国家官方法律公报《Turiin Medeelel》上的国际条约应当作为国内法律;因此,国际条约在国家官方出版物上公布是把国际条约运用到实际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但是,自2017年起,蒙古缔约的140个国际条约在《Turiin Medeelel》公报的9个特种文献中公布。不尽人意的是,还有143个国际条约未在《Turiin Medeelel》公报的特种文献中公布。作为中央对外关系行政机关,外交部解释未把众多国际条约在《Turiin Medeelel》公报的特种文献中公布的原因,是因为根据《国家大呼拉尔秘书处主席的第315号决议》(2014),在《Turiin Medeelel》公报的特种文献上公布国际条约时,国家大呼拉尔秘书处主席应颁布批准公布的决议。所以,必须有国家大呼拉尔秘书处主席的批准才能在《Turiin Medeelel》公报的特种文献公布国际条约。因此,主席不采取任何的行动,就拖延了国际条约在《Turiin Medeelel》公报的特种文献上的公布。

 

上述的《国家大呼拉尔秘书处主席颁布的第315号决议》与《蒙古国际条约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相冲突。第三十条规定,作为国家中央对外关系行政机关,外交部有权在《Turiin Medeelel》公报的特种文献上公布国际条约,但《国家大呼拉尔秘书处主席的决议》限制了外交部的权利。因此,我们建议修正《国家大呼拉尔秘书处主席决议》的相关规定,从而使得蒙古缔结的国际条约得以发表,避免推迟,让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国内法规的一部分。

 

再者,自2017年起,在蒙古的国际条约中,外交部和国家大呼拉尔秘书处只正式翻译了140个国际条约,而其他未被翻译的国际条约则难以运用。因此,我们建议外交部雇用私人机构协助翻译蒙古国际条约。

 

总之,阻碍蒙古国际条约的有效利用主要是因为蒙古的律师、政府官员和法律专家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因此,我们建议法学院、大学及律师协会为律师开设针对国际条约的优秀强制性课程和学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蒙古国际条约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 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 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4. 见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和第六款。

5. 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6. 研究论文,2016年

7. 见第三十条第一款

8. 见第三十条第二款

 

(译/ 陈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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